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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5  浏览次数:1723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北京市、天津市、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
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国函〔2018〕7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深化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开放路径,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重点在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主动引领开放,创新政策手段,形成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合力。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深化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2.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3.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国务院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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